实训室消防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2023-04-09发布人:浏览次数:关闭窗口

为切实做好实训室消防管理工作,确保学院财产和人身生命安全,贯彻“以防为主,防消结合”的方针,特制订以下管理条例:

一、全体人员应有高度的防火意识,进入实训室后,指导教师应首先向学生强调实训操作规程和消防管理注意事项,杜绝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燃烧或爆炸事故的发生。

二、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保管,定期检查,未经许可,禁止擅自移动。实训室工作人员对配备的各类灭火器材,应做到懂性能、会使用,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各种情况要及时上报。

三、严禁使用与实训无关的用电设备,严禁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,为了实训临时拉用的电器线路应符合安全要求,并且做到人走电断。每月进行一次电路安全检查,发现不安全因素,必须及时报修,并做好记录备案,消除安全隐患。

四、禁止在实训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。实训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,应随用随领,有专人负责,存放在安全地点。

五、实训室内有易燃易爆蒸汽和可燃气体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,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要远离火源、电源,应放置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点,氢、氧和液化天然气不能混放一处。实训过程中,利用可燃气体燃料时,其设备的安全和使用应符合消防设计要求。禁止吸烟,使用明火的实训必须进行充分的防护准备后方可进行。

六、实训室内使用的电加热器设备,要有防护措施,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。

七、实训进行中,实训人员必须全程坚守岗位,不得擅自离开实训室。

八、因工作人员失职或渎职原因酿成火灾,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,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;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,追究其刑事责任。(机电工程系)